(2017)内01民终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罗国波与尹春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国波,尹春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1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国波,住四川省汶川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春德,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日忠,呼和浩特市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罗国波因与被上诉人尹春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4民初3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罗国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国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罗国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达林太审 判 员 肖建华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秦俐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