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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终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罗国波与尹春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国波,尹春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1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国波,住四川省汶川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春德,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日忠,呼和浩特市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罗国波因与被上诉人尹春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4民初3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罗国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国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罗国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达林太审 判 员  肖建华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秦俐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