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刘丙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刘丙江,王金水,王金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5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70号。法定代表人:孙建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丙江,男,196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金水,男,1967年7月2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金余,女,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丙江、王金水、王金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71715.60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额为171715.6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昌商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执行员 赵光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