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01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华竹仙与罗仕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竹仙,罗仕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101执95号申请执行人:华竹仙,女,1944年3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梁洪才,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仕霞,女,1957年11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本院在执行华竹仙与罗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罗仕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仕霞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罗仕霞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并派人到房产管理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罗仕霞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标的100033元,尚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我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华竹仙及委托代理人,听取其意见,其表示可以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新星代理审判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何明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秦楠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