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6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郭庆龙与青岛保税港区永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龙,青岛保税港区永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567号原告:郭庆龙,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保税港区永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港区北京路49号。法定代表人:曲永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庆龙与被告青岛保税港区永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庆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丁守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