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皮春德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庆云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春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庆云县供电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028号原告:皮春德,男,43岁,汉族,住庆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皮英奎,系原告之父。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庆云县供电公司,住址:庆云县迎宾路2567号。法定代表人:陈铭,职务:经理。原告皮春德诉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庆云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月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案审理需依据的(2017)鲁1423民初1025号卷宗尚在审理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俪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