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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朱要辉与平顶山市新城区湖滨路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要辉,平顶山市新城区湖滨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2民初1342号原告朱要辉,男,198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平顶山市新城区湖滨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翠湖苑小区,构代码67289335-8。法定代表人姬淑娜,主任。本院受理原告朱要辉诉被告平顶山市新城区湖滨路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朱要辉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要辉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要辉撤回起诉。审判员  殷莉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水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