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30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江西永新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永新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542号申请人:江西永新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才丰乡龙安村。法定代表人:王智。被申请人: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求索东路恒信大厦。法定代表人:陈健美。被申请人:江西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新县禾川镇禾河北路。法定代表人:郭桂云。原告江西永新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永新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江西永新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永新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左 友审 判 员  龙 勇人民陪审员  陈忠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尹贝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