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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唐道前、常先秀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唐道前,常先秀,怀远县万达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01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X10354320H。负责人:常建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怀光,员工。被告:唐道前,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常先秀,女,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怀远县万达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负责人:刘用。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唐道前、常先秀、怀��县万达农机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潇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施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