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天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忆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天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忆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1826号原告:上海天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周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明,男。被告:刘忆维,女,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天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忆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所欠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天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薛 靓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旻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