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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绿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岗、宝鸡市刚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绿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王小岗,宝鸡市刚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425号原告陕西绿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炮房街中段48号盈栋大厦1幢1单元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7914765N。法定代表人王全明,任总经理。被告王小岗,男,1978年6月3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告宝鸡市刚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东段9号(秦岭饭店中楼202号)。法定代表人王小岗,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绿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岗、宝鸡市刚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绿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0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高建军审判员  王宝成审判员  韩 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付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