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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冯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3刑初97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2016年9月20日因吸毒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1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魏超、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8月下旬的一天,吸毒人员孔某打电话向被告人冯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当天下午,冯某在韶关市武江区某银行银行门口,将一个内装有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的黄色红玫王烟盒交给孔某。当晚,孔某通过微信转账150元给冯某。2、2016年9月初,吸毒人员朱某叫吸毒人员肖某帮忙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肖某联系孔某,孔某则打电话向被告人冯某购买。当天傍晚,孔某带冯某去到肖某居住的韶关市武江区某出租屋302房内,肖某介绍朱某给冯某认识,随后,朱某给了冯某300元现金,冯某则将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放在客厅桌面上,后与孔某一起离开。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机主资料、中国移动通话清单、截图辨认,证人孔某、肖某、朱某、陈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冯某的供述,辨认笔录、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韶公(浈禁)勘(2016)3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照片、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冯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两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毒品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审判员  黄雪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廖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