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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民终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周保君人身保险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公司,周保君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民终5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保君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保君人身保险同纠纷一案,不服灯塔市人民法院(2015)灯民三初字第00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孙丽杰代理审判员  张连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轶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