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9004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吕少波与杨文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少波,杨文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9004民初195号原告:吕少波,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杨文杰,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凯,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少波诉被告杨文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少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杨文杰支付原告工程款46000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杨文杰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10日,被告杨文杰作为“仙桃市杨林尾鲫鱼湖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的实际承包人与原告签订了1份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该项目的排水涵等工程,工程价款为837700元,以及其他权利义务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2年9月10日开始组织人员施工。2013年3月,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并已交付被告。此后,被告只支付了原告工程款377700元,下欠工程款460000元至今未付。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杨文杰分四期给付原告吕少波工程款460000元,第一期于2017年6月1日给付160000元;第二期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第三期于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第四期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财产保全费2820元,合计6920元,由被告杨文杰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旺人民陪审员  邹新成人民陪审员  舒雅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亚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