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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岭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台州鹏瑜金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台州鹏瑜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4民初2111号原告:温岭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中路200号。法定代表人:钟再兴。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莲,温岭市泽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台州鹏瑜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金属资源再生产业基地(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海翔路88号)。法定代表人:钟正国。原告温岭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鹏瑜金属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确认被告对原告为其建造的位于台州市金属资源再生产业基地(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海翔路88号)的建筑工程尚欠的工程款220万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岭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王彩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台州鹏瑜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正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13日,原告温岭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鹏瑜金属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台州鹏瑜金属有限公司发包的位于台州市东部再生金属园区的研发车间1#、2#车间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入场施工。2016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台州鹏瑜金属有限公司签订了付款协议,约定:经双方结算,截至2016年2月28日,被告台州鹏瑜金属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资1200000元、欠材料款1000000元,合计人民币2200000元。现经双方协商,就该款支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台州鹏瑜金属有限公司欠原告人民币2200000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于2016年5月10日前,支付工资款人民币1000000元;第二期于2016年9月10日前,支付材料款人民币700000元;第三期于2016年12月10日前,付清材料款余款人民币500000元;被告台州鹏瑜金属有限公司按期支付,不计利息。如逾期付款,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如逾期不付,原告有权就未付部分,要求被告台州鹏瑜金属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不受分期期限的限制;以上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如一方违约,应支付相对方违约金100000元。”被告潘灵新作为担保人在付款协议上签名。后被告台州鹏瑜金属有限公司未支付款项。另查明,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台州市鹏瑜金属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0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是否享有对上述涉案工程建筑物折价或者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工程竣工日为2015年12月29日庭审中原告也认可2015年12月29日为竣工之日,但现于2017年3月17日诉讼主张确认优先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故原告主张要求该笔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温岭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计12200元,由原告温岭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羿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蔡函倪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17)浙1004民初2111号温岭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台州鹏瑜金属有限公司:原告温岭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鹏瑜金属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若你(你单位)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24400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特此通知。二○一七年六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