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朱为成其他(2017)粤0103执90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朱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90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广州市浣花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45535991-7.法定代表人卢波,该局常务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戴志荣、周敏,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朱为成(系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南漖果园工业区1号对面自命名和利兴切纸加工厂的经营者),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兴业县。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朱为成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荔综环罚(2015)03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为成停止切纸加工项目的生产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罚款2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停止生产经营义务,经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上述情况,本案尚未执行部分暂未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902号案尚未执行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泰健审判员 何建全审判员 赖国新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梁诗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