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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蒙子峰、刘礼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蒙子峰,刘礼怀,吴庆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蒙子峰,男,1979年4月8日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学孔,男,194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成,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礼怀,男,194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庆云,男,1955年7月4日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再审申请人蒙子峰因与被申请人刘礼怀、吴庆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皖04民终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蒙子峰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只认定房屋的质量损失,而没有认定房屋延期交付导致的经济损失,实际上该房屋至今没有交付,由于延期交付导致申请人在外租房居住,亦无法将该房出租。申请人在一审中就对房屋损失提出主张,相应证据足以证明该房屋系有偿出租,原审法院虽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但对申请人延期交房损失却未予认可。综上,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虽然蒙子峰诉请要求赔偿延期交房损失,但其并未在一审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二审庭审中虽然提供收条及租房协议复印件,但该证据均形成在一审法院受理案件之前,因其对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未能说明合理理由,且被申请人不同意质证,二审法院未予采纳该证据并无不当。综上,蒙子峰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蒙子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 根审判员 岳文超审判员 曹祝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夏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