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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刑更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文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文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438号罪犯杨文涛,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住泰安市泰山区。2004年11月4日因敲诈勒索罪被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12月10日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2009年6月21日假释期满。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作出(2011)泰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杨文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2011年7月13日入监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5年2月13日至2034年9月12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提出对罪犯杨文涛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杨文涛减刑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杨文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获得表扬奖励十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文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期限不变。刑期至2034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张国强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韩天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