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执3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2016)苏0322执3282号沛县双龙建筑安装防腐工程公司终结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沛县双龙建筑安装防腐工程公司,汪明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3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沛县双龙建筑安装防腐工程公司,住所地沛县歌风路6号建工局楼上5层。法定代表人封心永,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敦齐,该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汪明法,男,住沛县。沛县双龙建筑安装防腐工程公司与汪明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徐民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汪明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沛县双龙建筑安装防腐工程公司工程款64004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382元,由原告沛县双龙建筑安装防腐工程公司负担9524元,被告汪明法负担54858元。因被执行人汪明法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沛县双龙建筑安装防腐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6455278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依申请对被执行人汪明法开发的河口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因为汪明法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其开发的房产暂不宜处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沛县双龙建筑安装防腐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汪明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员 蔡 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赵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