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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36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江县东北镇天星堰村第二农业生产合作社与第十、十一等农业承包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江县东北镇天星堰村第二农业生产合作社,中江县东北镇天星堰村第十农业生产合作社,中江县东北镇天星堰村第十一农业生产合作社,中江县东北镇天星堰村第十二农业生产合作社,陈仲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623执36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江县东北镇天星堰村第二农业生产合作社,住所地中江县。 负责人:饶切虎,该社社长。 申请执行人:中江县东北镇天星堰村第十农业生产��作社,住所地中江县。 负责人:兰贵卫,该社社长。 申请执行人:中江县东北镇天星堰村第十一农业生产合作社,住所地中江县。 负责人:谢从虎,该社社长。 申请执行人:中江县东北镇天星堰村���十二农业生产合作社,住所地中江县。 负责人:徐万兴,该社社长。 被执行人:陈仲文(曾用名陈伸文),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 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发出(2017)川0623执36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仲文按照本院作出的(2017)川0623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的要求,限期将曾绍湾堰塘清理完毕后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中���被执行人陈仲文已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至此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川0623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小明 审判员  杨文太 审判员  刘昌毅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肖 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