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8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宋新敏、王峰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新敏,王峰,王风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陈利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444号原告宋新敏,女,生于1962年1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王峰,男,生于1986年11月23日,住址同上。原告王风玲,女,生于1989年8月22日,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国顺之女。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常平、杨华磊(实习),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被告陈利亭,男,生于1978年2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新敏、王峰、王风玲与被告陈利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宋新敏、王峰、王风玲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新敏、王峰、王风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新敏、王峰、王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新敏、王峰、王风玲承担。审判长  刘永跃审判员  郑 彦陪审员  朱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常建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