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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徐红诉被告徐伟、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徐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民初496号原告徐红,女,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小东街*号*单元*号。被告徐伟,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古中市街*号。被告王娟,女,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月池坝街*号。原告徐红诉被告徐伟、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2017年6月1日原告徐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伟、王娟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徐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伟、王娟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红撤回对被告徐伟、王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69.00元,减半收取2185.00元,由原告徐红负担。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也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