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3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长春国信不动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史英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国信不动产经营有限公司,史英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609号原告:长春国信不动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马盛盛,长春国信不动产经营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史英鹤,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长春国信不动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史英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原告长春国信不动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国信不动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国信不动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400.00元,由原告长春国信不动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国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