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方吉寿诉杜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吉寿,杜得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835号原告:方吉寿,男,1993年3月8日生,藏族。被告:杜得林,男,1991年2月23日生,汉族。原告方吉寿与被告杜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方吉寿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吉寿以借款已归还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吉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杜得林负担。审判员 芦生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雪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