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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方吉寿诉杜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吉寿,杜得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835号原告:方吉寿,男,1993年3月8日生,藏族。被告:杜得林,男,1991年2月23日生,汉族。原告方吉寿与被告杜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方吉寿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吉寿以借款已归还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吉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杜得林负担。审判员  芦生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雪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