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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闫红菊与李凤鸽、郑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红菊,李凤鸽,郑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60号原告:闫红菊,女,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李凤鸽,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郑芳芳,女,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原告闫红菊与被告李凤鸽、郑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闫红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红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为980元,由原告闫红菊负担。审判长  宋秀梅审判员  原 琳审判员  贾若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XX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