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闫红菊与李凤鸽、郑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红菊,李凤鸽,郑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60号原告:闫红菊,女,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李凤鸽,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郑芳芳,女,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原告闫红菊与被告李凤鸽、郑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闫红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红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为980元,由原告闫红菊负担。审判长 宋秀梅审判员 原 琳审判员 贾若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XX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