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5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周斌与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斌,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588号之一原告:周斌,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葭,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峰,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姑苏区。原告周斌与被告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周斌负担。审 判 长 张 睿代理审判员 任 彦人民陪审员 唐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卜竞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