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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监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青岛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港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青岛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港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监14号原审原告:青岛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宗仁,董事长。原审被告:青岛港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燕军,董事长。原审原告青岛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青岛港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林荣家审判员  翟连颇审判员  陈召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