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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冯晓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325号被执行人冯晓华,男,199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城县。冯晓华罚金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6)桂0222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2017年3月3日移送执行,标的为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冯晓华的银行的存款情况,已向房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冯晓华的房产登记情况,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冯晓华的股权登记情况,已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冯晓华的车辆登记情况,已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冯晓华的土地登记情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冯晓华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冯晓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2**执3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清国审判员  韦文达审判员  梁 继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韦志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