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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2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平市晋豫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诉铜川新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平市晋豫锅炉制造有限公司,铜川新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2民初342号原告:原平市晋豫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原平市大运路尚家庄桥南工业区8号。法定代表人:范竞玲被告:铜川新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灰堆坡史家河路矿区。法定代表人:崔宪章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美玲,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原平市晋豫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铜川新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2017年6月1日,本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原平市晋豫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原平市晋豫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原平市晋豫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卞金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