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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4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丽红与李瑛、何韶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红,李瑛,何韶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832号原告:刘丽红,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水英,广东粤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瑛,女,汉族,被告:何韶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红与被告李瑛、何韶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红于2017年6月1日以和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丽红申请撤诉属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13元,由原告刘丽红负担。审判员  黄智霄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馨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