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4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丽红与李瑛、何韶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红,李瑛,何韶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832号原告:刘丽红,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水英,广东粤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瑛,女,汉族,被告:何韶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红与被告李瑛、何韶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红于2017年6月1日以和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丽红申请撤诉属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13元,由原告刘丽红负担。审判员 黄智霄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馨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