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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9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金兵兵、苏后茂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兵兵,苏后茂,江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9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兵兵,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苏后茂,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江兰,女,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执行金兵兵与苏后茂、江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苏后茂、江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苏后茂、江兰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以(2017)皖0102执97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后茂的一辆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苏后茂的一辆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晓林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宋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施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