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9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金兵兵、苏后茂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兵兵,苏后茂,江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9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兵兵,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苏后茂,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江兰,女,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执行金兵兵与苏后茂、江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苏后茂、江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苏后茂、江兰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以(2017)皖0102执97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后茂的一辆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苏后茂的一辆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晓林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宋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施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