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孝谦与李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孝谦,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2487号原告:徐孝谦,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濉溪县人,无固定职业,现住库尔勒市,身份证号:。被告:李刚,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库尔勒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孝谦诉被告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孝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退付原告徐孝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梁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