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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孝谦与李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孝谦,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2487号原告:徐孝谦,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濉溪县人,无固定职业,现住库尔勒市,身份证号:。被告:李刚,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库尔勒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孝谦诉被告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孝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退付原告徐孝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梁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