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5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伟与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李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5837号原告:王伟,男,1979年8月7日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身份证号码:×××。被告:李松,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身份证号码:×××。原告王伟与被告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王伟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伟承担。审 判 员 孙 倩人民陪审员 马李梅人民陪审员 孙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