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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9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邢台润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滑绍夺、薛志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润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滑绍夺,薛志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9民初584号原告:邢台润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鹿县城风清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崔如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兰涛,河北辰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滑绍夺,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巨鹿县。被告:薛志建,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巨鹿县。邢台润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滑绍夺、薛志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邢台润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台润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34元,由邢台润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     建     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