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辖终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凤才、南充中盛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罗凤才,南充中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辖终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北家园*号楼。法定代表人:谷向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凤才,男,汉族,1957年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审被告:南充中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都尉路二段******号。法定代表人:蒋志祥,董事长。上诉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罗凤才、原审被告南充中盛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嘉陵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4民初10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申请书。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吕元华审判员 赵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