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5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苏沪锻造有限公司与沃驰汽车部件(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苏沪锻造有限公司,沃驰汽车部件(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561号原告:张家港市苏沪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合兴镇北。法定代表人:朱学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才,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珂,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沃驰汽车部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霜竹公路4775号。法定代表人:朱建良。原告张家港市苏沪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沃驰汽车部件(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卜雪独任审判。原告张家港市苏沪锻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苏沪锻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苏沪锻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张家港市苏沪锻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卜 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陆晓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