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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5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薛志海、沈志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志海,沈志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5902号申请执行人薛志海,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沈志光,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薛志海与被告沈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越商初字第4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沈志光归还原告薛志海借款本金1175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薛志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据此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存款。查询不动产、车辆等管理部门,未发现其名下房产、车辆等信息。此外,也未发现本案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