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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良英与熊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英,熊桂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初915号原告李良英。被告熊桂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英诉被告熊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良英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了其名下位于黄石市石灰窑区八卦咀126-12号(产权证号:房权证字第99私453**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良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熊桂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李良英名下位于黄石市石灰窑区八卦咀126-12号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字第99私453**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庆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