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5执恢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北海惠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市北部湾制药厂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惠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市北部湾制药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执恢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海惠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南海东里2号。组织机构代码:72977625-X。法定代表人:陈颢天,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北海市北部湾制药厂。住所地:合浦县平头岭工业开发区内。组织机构代码:19930530-2。法定代表人:刘捷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北海惠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海市北部湾制药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北海市北部湾制药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7)桂05执恢12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北海市北部湾制药厂持有的北国用(1993)字第1001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坐落于北海市长青东路与北京路交叉东北角的3215.4㎡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全部建筑物6年的用益物权。2017年5月17日10时至18日10时,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上述财产权益,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北海惠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以本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191万元扣除房屋管业及执行支出费用后接收抵债。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北海惠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管理维护上述房产及执行支出费用共723730元,扣除上述费用后,以本次拍卖流拍财产作价191万元,交申请执行人北海惠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接收抵偿北海市北部湾制药厂所欠其的1186270元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北海市北部湾制药厂持有的北国用(1993)字第1001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坐落于北海市长青东路与北京路交叉东北角的3215.4㎡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全部建筑物6年的用益物权作价191万元,交申请执行人北海惠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接收抵偿北海市北部湾制药厂所欠其的1186270元债务。上述财产的用益物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北海惠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转移。审判长  林少立审判员  邓盛达审判员  赵海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宏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