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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艳平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沃华马铃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艳平,黑龙江省沃华马铃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673号申请执行人高艳平,男。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沃华马铃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高艳平申请执行黑龙江省沃华马铃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黑0229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沃华马铃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歇业停产,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黑0229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沃华马铃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高艳平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玉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立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