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信和置业(漳州)有限公司与林碧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和置业(漳州)有限公司,林碧莲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民初24号原告:信和置业(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益民路108号益民花园15幢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729082896。法定代表人:田兆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云龙,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小霞,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碧莲,女,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信和置业(漳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和公司)与被告林碧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云龙、庄小霞,被告林碧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信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林碧莲支付给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8612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公司购买的御龙天下二期20幢1409号房屋,建筑面积为84.78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为7517.62元,总金额为637344元;被告支付首付款为167344元,余款470000元由被告办理按揭贷款支付;被告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内向原告付清全部购房款;如被告逾期付款在30日以内,应以逾期应付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向原告计付违约金,如逾期付款超过30日,原告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若不解除合同,则被告应以逾期应付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向原告计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分三次支付包括定金在内的首付款167344元。后被告申请按揭贷款时因个人信用问题,导致银行无法审批按揭贷款,且被告未配合银行补充材料,经原告公司两次发函通知及委托律师发函催促,被告补充材料完成按揭贷款手续的办理,银行于2016年9月1日发放470000元贷款。根据约定,被告的470000元贷款逾期133天,违约金金额为18612元,且被告经通知拒不向原告公司缴交违约金,因此,原告公司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被告辩称,2016年9月1日银行才放房贷,是因征信记录的问题,这是银行的原因导致的,当时中国工商银行也有出具一张证明说明。原告所起诉的违约金有点高,其没有能力承担,原告能否尽量减少违约金。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5日,被告林碧莲与原告信和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合同附件,合同约定,被告王娜、王阿龙向原告信和公司购买址在福建省漳州市××区××路南侧、××路西侧、××路北侧、凯撒王朝东侧御龙天下二期20幢1409号商品房,建筑面积为84.78平方米,总价款为637344元。合同第七条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即签订本合同前,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定金3万元,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时抵作商品房价款,被告应当于2015年12月25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167344元,余款470000元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合同第八条约定逾期付款责任: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被告)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叁的违约金。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另合同附件四第1条第1项约定,首期楼款须于签订合同及本附件的同时付清。……楼款余额买受人以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支付。买受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内向出卖人付清全部购房款。第1条第3项则约定,买受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依照按揭贷款的办理要求向银行提交完整、真实、合法的申请按揭贷款所需全部资料。银行因审批需要,要求买受人增加或替换相关按揭资料的,买受人应及时提供应增加或替换的资料,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内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向出卖人付清全部房款;第1条第5项后段约定,如因买受人的按揭申请非因出卖人的原因未获审批同意或因其他非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20日内未获得按揭贷款的,则买受人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20内以自有款项付清全部房款,逾期买受人应按合同第八条及附件四条款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5年12月25日支付给原告信和公司购房款167344元(含定金3万元),因被告个人信用问题,未能及时获得银行按揭贷款,原告分别于2016年4月15日、2016年5月6日向被告发出御龙天下二期20幢1409催款通知书,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470000元购房款。2016年5月11日,原告信和公司通过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16年9月1日,原告信和公司收到中国建设银行支付的被告房贷款470000元。2017年1月3日是,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8612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书、承诺函、催款通知书、律师函、快递单、银行证明、银行客户专用回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信和公司与被告林碧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又无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悖,应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被告作为买受人付款方式及期限,其中若非原告的原因,被告未能在2015年12月25日起的120日内,即2016年4月25日前向原告付清房款的,被告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案因被告个人信用问题,未能及时获得银行按揭贷款,原告至2016年9月1日方收到中国建设银行支付的470000元,按合同约定,被告就余款470000元逾期付款天数为127天,被告应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470000×0.03%×127=17907元。故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碧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信和置业(漳州)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7907元。当事人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计13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解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陈煌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