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执4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冯屹与万谊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万谊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屹,万谊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万谊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4039号申请执行人冯屹,男,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俱进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执行人万谊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焦学峰。被执行人万谊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冯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屹与被执行人万谊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万谊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万谊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万谊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公司无人办理为由,拖延至今不协助冯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我院又无法强制执行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因此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下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6民初7812号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沈国敏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臧唯佳审判长 金佩珏审判员 沈国敏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刘思超附:相关法律条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