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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亚洲与被执行人何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亚洲,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693号申请执行人程亚洲,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贺兰县。被执行人何华,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执行的(2016)宁0105执1693号申请执行人程亚洲与被执行人何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19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105执16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宫胜利代理审判员  时 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