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亚洲与被执行人何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亚洲,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693号申请执行人程亚洲,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贺兰县。被执行人何华,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执行的(2016)宁0105执1693号申请执行人程亚洲与被执行人何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19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105执16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宫胜利代理审判员 时 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