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执3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董德强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3656号被执行人董德强。董德强罚金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刑初字第29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董德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董德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乃明审判员 张长斌审判员 姜晓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梅新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