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2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湖南朝阳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刘玲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朝阳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刘玲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初409号原告:湖南朝阳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解放路121号宇元万向城5楼。法定代表人:龚秋香,总经理。被告:刘玲芝,女,汉族,湖南朝阳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湖南朝阳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玲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朝阳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湖南朝阳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国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甲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