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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4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黄山市恒峰物流有限公司与黄山虹川照明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恒峰物流有限公司,黄山虹川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4民初375号原告:黄山市恒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昌盛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570414483W。法定代表人:余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锦武,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山虹川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里牌火车站龙门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752976639D。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董事长。原告黄山市恒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虹川照明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黄山市恒峰物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委托原告运输,双方于2015年11月16日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从广州运至黄山),至2017年4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货物运输费152183元,经多次催讨无果,原告遂起诉要求:1.被告偿还原告运输费152183元;2.被告偿还原告违约金15300元;2.被告赔偿原告诉讼费、律师费。黄山虹川照明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公司住所地及运输始发地均在祁门,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故要求依法移送至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明确规定,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徽州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黄山虹川照���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