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吉林市城开担保有限公司与雷明和、吉林省荣升经贸有限公司、王春野、闫娟、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刘强、徐亚丽、XX飞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城开担保有限公司,雷明和,吉林省荣升经贸有限公司,王春野,闫娟,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刘强,徐亚丽,XX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初8号原告:吉林市城开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玲,经理。被告:雷明和,男,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吉林省荣升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青岗路**号。法定代表人:苏烨。被告:王春野,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闫娟,女,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红嘴路**号。诉讼代表人:任广富,管理人。被告:刘强,男,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徐亚丽,男,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告:XX飞,男,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原告吉林市城开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明和、吉林省荣升经贸有限公司、王春野、闫娟、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刘强、徐亚丽、XX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城开担保有限公司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吉林市城开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谭贵林审判员  魏玉国审判员  崔巍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