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夏德滨、林箭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德滨,林箭地,邱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81号申请执行人:夏德滨,男,1996年7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打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林箭地,男,1980年11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打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邱灿明,男,1985年8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打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夏德滨与林箭地、邱灿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2016)赣1103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中,向被执行人林箭地、邱灿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限期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决定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通过网络对各银行、土管、房管、车辆、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商业保险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