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魏飞与龚杰、杭州蓝彤语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飞,龚杰,杭州蓝彤语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2331号原告:魏飞,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洪星星,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杰,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吴岳、吴沁霖,浙江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蓝彤语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西城纪商务中心2幢1234室。法定代表人:吴松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飞诉被告龚杰、杭州蓝彤语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韩瑞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