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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延强与刘杰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强,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242号申请执行人王延强,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刘杰,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王延强与被执行人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1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1执2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0231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波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马中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 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