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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梅学艮与被告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学艮,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2民初2018号原告:梅学艮,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原住所地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5136号滨湖世纪城临滨苑B栋9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814956Y。负责人:陈辉,该分公司经理。被告: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施井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5956241109。法定代表人:袁广山,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梅学艮与被告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梅学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共同返还保证金440000元,并2016年3月19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原告利息直至返还完毕,暂定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是被告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2015年11月12日,被告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因承建霍邱县马店镇杨家洼蓄水灌溉工程与原告签订了土方石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位、施工范围、开挖方式和数量、工程价格都作出了明确约定。2015后11月1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交纳了600000元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因种种原因工程一直没有开工。2016年2月2日,被告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由于业主与地方及政府关系的协调,将开工日期延长至2016年3月18日,如到期不能进场开工,自愿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履约保证金的利息(按2分计息),并退还所交纳保证金。另2015年2月5日前退还保证金200000元,但被告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仅退还了160000元保证金,该工程也一直未能开工,剩余的保证金两被告至今没有退还。原告认为,被告被告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并收取原告保证金,现不能继续履行施工合同,两被告应依法及时返还原告保证金,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未应诉答辩。被告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原告梅学艮围绕自已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被告登记信息,施工合同,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两份,收据及书面承诺书,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状陈述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被告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未能履行约定,理应退还原告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剩余部会440000元并按约承担利息损失,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持。被告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被告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梅学艮保证金44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自2016年3月19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原告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梅学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被告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遵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 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